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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平台法律法规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规则

时间:2018-09-25 14: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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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平台法律法规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规则

中国铁塔-2025年香港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概况:本项目采购中国铁塔-2025年香港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向铁塔公司提供香港等境外的证券法律、监管规则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咨询;年报、周年业绩公告、中报及中期业绩公告;协助铁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公司秘书开展相关工作;协助公司信息披露、公告,铁塔公司须予公布交易、关连交易的咨询、公告等事宜;代表铁塔公司向相关监管机构递交有关材料;其他咨询服务等。

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192万元港币/年(不含税)。

项目详情可在微信公众号“律采标讯”中查看。

【证监会表态:协助核查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宜。】

我国新证券法于3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虽然根据新证券法前述规定,瑞幸咖啡存在被境内追责的法律适用前提,但是至今国内监管部门介入境外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未有先例,在行政监管和司法审判实务的具体落实层面,实际上仍障碍重重。

什么是境外企业法律意见书?

所谓的境外公司法律意见书,是由公司注册地律师对境外公司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然后对其出具的意见书,当地律师会对该公司的真实性、目前状态、财务状况等各种数据收集整理之后,从法律专业角度给出的综合评价,且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执业中的重要文书。#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格式##新加坡法律意见书##企业法律意见书#

证监会4月2日正式官宣,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涉嫌犯罪将被追究刑责

证监会明确表示,我国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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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针对谁制定就不说了吧

之前一直都没有相对应的法律和法规,这下有了吧!

就是不知道对应的刑法怎么制定的

同胞必须注意,入乡随俗,遵纪守法。在境外不能依据自己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去做事。各国的法律法规差别巨大,一不小心就违法了,吃官司赔钱罚款都是免不了的。查看图片

按照我国的法律,对蔡英文勾美国、日本以及西方反华势力企图分裂祖国的行为,我们国家现在就可以给她定罪 : 【背叛国家罪】,并向全世界公布。

中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按前款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于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我们对蔡英文、朱立伦等分裂分子判处【背叛国家罪】完全具有法律依据,现在就可以对蔡英文等做缺席审判。

有朝一日我们统一台湾,尽量活捉回来,再按罪处理。如果负隅顽抗,当场击毙,也是罪有应得。

【香港问题频出!为什么说“人大释法”是必要之举?】

香港行政长官李家超因应海外律师参与香港国安法案件一事,早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近日社会有意见认为香港有能力自行处理事件,包括由特区政府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为海外律师来港处理香港国安法案件订定附加条件等。李家超日前回应时表示,“不同的中央驻港机构已表示支持,而港澳办亦发放了新闻稿表示支持……我期待中央在这方面尽快作出决定”。

“人大释法”是严肃决定,特区政府提请释法更是经过深思熟虑。如果香港可以自行解决有关问题,又何用提请“人大释法”?就是因为黎智英案暴露了香港法庭在处理国安法上出现的一些问题,影响了国安法的贯彻落实,为了解决争议特区政府才会决定提请释法,这是从根本上完善香港维护国安法律制度的必要之举,释法是势在必行,关键是如何做。除了不容许“没有本地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参与国安案件审理之外,对于其他可能危及国安的因素,包括部分有偏颇政见立场的外籍律师可否参与有关审理、如何增强法官对国安法立法原意的理解,以免再出现违背国安法精神的判决等?相信“人大释法”都会一并检视处理。

在李家超提请“人大释法”之后,随即得到港澳办、中联办以及国安公署的全力支持。港澳办发言人指,对于李家超根据中央指令及时就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提交报告,同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国安法条文释法,表示充分肯定并坚决支持。中联办亦指支持李家超依法向中央提交维护国家安全特定事项的报告。国家安全公署发表谈话严重关切事件,对李家超的声明表示坚决支持。

“人大释法”兹事体大,行政长官提请释法必定是一个深思熟虑的决定。“两办一署”对于行政长官提请“人大释法”表示“坚决支持”,已说明有关决定得到中央部委的高度肯定和认同,也是解决国安法争议的必要之举,如此重大的决定怎可能朝令夕改?

中央高度重视黎智英案,法庭在有关聘用Tim Owen判决上所引发的争议,不但反映国安法的贯彻落实问题,更反映两套法律体系存在的冲突,理应由人大常委会层面进行解释及完善,而非香港本地所能解决。必须指出的是,黎智英案被视为“头号国安案件”,中央绝不允许有关案件审理受到外来干扰,更不会容许有丝毫纰漏。香港法院批准由英国大律师代理黎智英案,违反香港国安法立法精神和法理逻辑,本来最好的解决办法是由上级法院进行“纠偏”,可惜终院的判决却事与愿违,以技术问题驳回了律政司上诉,为外国律师参与黎智英案打开了方便之门,也令到香港维护国安的法律机制出现漏洞。

由于终审法院已经作出了所谓“终局判决”,意味着依靠香港法院自行“纠偏”已是此路不通,在终院的判决下,香港就算“修法”也同样会面对各种法律争议,既然事件反映香港法院并未能全面理解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影响国安法的贯彻实施。这些问题理当由人大常委会层面进行解决。事实上,“一国两制”涉及两套不同的法律体系,当遇上特区政府和香港法院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时,就需要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立法原意进行解释。回归以来的五次释法,都发挥了止疑息惑、理顺两套法律体系的作用。

香港国安法对香港法律而言是新生事物,在实践中出现一些问题不足为奇,“人大释法”不但是为了厘清争议,更是解决两个不同法律体系冲突的必要之举,有利各界更全面、准确理解国安法,确保国安法完整准确贯彻实施,这些都不是香港本地能够自行解决,非中央出手不可。社会舆论对于行政长官提请释法也是普遍态度正面,认同释法的必要性。

社会有意见指最近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并没有相关的释法议程,认为释法已是不存在。事实是,这次“人大释法”既要处理没有本地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能否参与国安案件审理的问题,同时也要全面检视国安法实施以来所面对的法律争议,这些都需要时间进行研究,但迟做不代表不做。黎智英案现时已押后至明年9月25日开审,人大常委会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检视及研究,令到之后的释法更加完备。

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拥有对国安法无可争辩的解释权。但同时,中央高度重视香港普通法制度,释法既要厘清立法原意,解决海外律师或大律师能否参与国安法审讯的问题,也要维护香港的普通法制度。

国家最高领导人“七一”重要讲话中,两度提及普通法制度,希望“保持普通法制度,拓展畅通便捷的国际联系”,充分反映中央对香港普通法制度的珍视。所以,“人大释法”必定会作出周全的考虑。事实证明,过去五次释法都是对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解释和补充,厘清了法律争议,完善了香港法律制度。

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的“完善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的要求,“人大释法”必将全面检视国安法实施以来所面对的问题,作出全面的解释,明确立法原意,确保香港国安法得到完整准确、不折不扣的贯彻实施,确保国家安全得到有效维护。

司马南的偷换概念!

一个人做事有一句话叫做“合理合法”,而合理合法说明的是两个方面两个概念,“合理”是指为了自己或者自己家庭的小利益,“合法”是指同时又符合国家法规的大利益,只有在即符合自己及自己家庭的合理性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合法性这样的事才是“合理合法”的事,譬如贩毒,他来钱快而且多,符合个人赚钱的合理性,但他合法吗?显然是违法了。哪么,说司马南美国炒房(姑且认同他说是炒房赚差价的说法)的事,他符合司马南自己及他家庭的合理性,可这合法吗?这是明显违反国家《外汇管制法》(网上可以查询国家外汇管制法),哪么司马南美国购房还“合理合法”吗?他做了连续四期视频,油腔滑调、嘲弄鄙视中透出对国家法律法规和网络舆论的轻蔑讥讽,他只是强调他自己美国购房的合理性——投资增值,但他为什么几期视频都绝口不提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存在的合法性?他不知道国家法律规定中国公民不得海外购房投资的禁令吗?按他前知500年、后算800哉的知识储备量,又是自我宣称他是国家高级经济师、政治、经济、军事、科学、社会学评论家,怎么这么简单明确的国家法规还不知道不科学啊!@司马南 @胡锡进

反腐败国际合作六大领域

《监察法》第51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国际反腐败合作的依据,这使得我国在参与国际反腐败合作时有法可依,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由于腐败分子的贪腐手段层出不穷。腐败行为难以第一时间被发现,且腐败国际合作涉及外事、金融、审计、海关和税务等多个部门,因此需要有关方面通力合作,配合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部署,以便迅速发现腐败线索和痕迹,有力打击跨境腐败犯罪。因此,应当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进行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具体领域,促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工作顺利有序地开展。

一、反腐败执法合作是国际公约所确认的一种新型的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方式。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执法合作是指缔约国在符合本国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的情况下,加强各国执法主管机关机构和部门之间的相互密切合作,交换有关犯罪的信息资料、对有关犯罪事项进行调查、加强这些机关之间的协调和人员的交流,以增强打击公约所涵盖的犯罪的执法行动的有效性。法律中规定的反腐败执法合作一般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调查腐败案件、抓捕外逃涉案人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二、引渡是指国家把一个当时在国境内的人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依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制度。反腐败国际合作工作中的引渡是指根据条约或以互惠为基础,向外逃涉案人所在地国提出请求,将涉嫌犯罪人员移交给国内进行追诉和处罚。引渡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一种机制,已成为我国打击严重犯罪、缉拿外逃罪犯的重要手段。虽然我国在建立和完善主动引渡制度上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但仍然面临缺乏从某些国家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等一系列问题。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由专门国家机关专司腐败案件犯罪嫌疑人引渡事宜,其实践效果将更为可期。

三、司法协助是指主权国家为了共同打击犯罪,以其签署的国际公约、区域公约或双边条约为依据,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为其他缔约国代为执行某些司法行为的活动。国际反腐败合作中的司法协助是维系国家间合作正常运行的基本前提。两国涉及反腐败工作的司法部门应当尽可能地按照相关的条约、规章等为对方提供应有的帮助。中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中国最高监察机关,应当积极与国内司法系统统筹协商,努力创造司法系统协助国际反腐败合作的良好局面。

四、被判刑人的移管是指外逃人员所在国依据本国法和我国提供的证据,对我国外逃人员进行定罪判刑后,将该外逃人员移交我国服刑的一种制度。被判刑人移管与被判刑人引渡是两种不同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它们的区别首先体现在各自的目的上。在被判刑人移管中,判刑国将在本国受到审判的被判刑人移交给另一国是为了使被判刑人在他熟悉的环境中并且在较易获得亲友帮助的条件下服刑,消除在国外服刑遇到的文化和语言障碍以及生活习惯方面的困难,这有助于他接受教育和改造,有助于出狱后尽快重新适应社会生活,而且也符合人道主义原则。而在被判刑人引渡制度中,将在一国受到审判的被判刑人交还给原判刑国是为了协助该国维护自己的司法管辖权和其判决的效力。一定程度上而言,被判刑人的移管是适用外国法具体形式的一种。

五、资产追回是指对贪污贿赂等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的,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合作,追回犯罪资产。据世界银行初步统计,全世界每年有2万亿美元腐败资金进行跨国流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算,每年洗钱总额相当于全世界所有国家国内总产值3%-5%,金额自6000亿美元至1.8万亿美元,其中相当一部分涉及腐败所得资金。腐败和非法收入的转移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大量的资产流失。资产追回的国际法律合作是打击腐败犯罪最重要的环节和手段,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对其予以规范。

六、信息交流

信息交流是指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加强共享有关反腐的专门知识和资料,以及反腐败的具体方法和经验,从而实现优势互补,提高反腐败工作水平与工作效率的一种制度。主要着重于三个方面:①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在同专家协商的情况下,分析其领域内腐败方面的趋势以及腐败犯罪实施的环境。②缔约国应当考虑为尽可能拟订共同的定义、标准和方法而相互并通过国际和区域组织发展和共享统计数字、有关腐败的分析性专门知识和资料,以及有关预防和打击腐败的最佳做法的资料。③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对其反腐败政策和措施进行监测,并评估其效力和效率。总之,要求各国研究分析腐败犯罪的动向与腐败产生的基本原因,并分享反腐败的研究成果和相关资料。

——摘自《中国监察法学》江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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