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初三的女生遇害!极其残忍。江西宜春,一位初三女生,在同班男生家里遇害了,网上有传言,是男生把她拐回家,并将她杀死!
在网上流传的视频里,有一张女生的照片、一张学生证的照片,还有一张《解剖尸体通知书》,上面印着一个女生的名字,这一切都很清楚了,警方正在调查死者的死因。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向媒体表示,死者于十一月十八日被找到,事发地位于一位同班男生的家里,并着重指出,嫌犯的手法极为残酷,目前警方正着手对此案展开深入的侦查。
1、初三女生十六岁,正是青春年华,被人谋杀,必须要惩罚她,还她一个清白!
根据调查,这名嫌犯与自己年纪相仿,年纪大约在16,有网民猜测,是否会因年纪太轻而逃避处罚?
我国现行的《刑法》第十七条对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刑事处罚。
16岁以下,从出生当天开始计算,凶手应该是一个初中三年级的男孩,很有可能连十六岁都不到。
第17条2款,对于14以上至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造成重伤、死亡、强奸等8项重大犯罪行为负责。
也就是说,无论嫌犯年幼与否,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别以为年纪轻轻就能逃脱惩罚!
2、本案的性质是怎样的?能不能执行死刑?
从作案手法上来看,凶手很有可能是蓄意谋杀。刑法232条对蓄意杀害的,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监禁。
对于故意杀人,只要不能从轻处罚,就极有可能被判死刑,那么这个案件中的嫌犯,会不会被判死刑?
《刑法典》48条仅对有重大犯罪情节的罪犯判处了死刑。
罪犯在被判有罪的情况下,可以在不需要马上执行的情况下,处以死刑,并宣布缓刑二年。
特别是,如果法庭要宣判一个人的死亡,那么他的犯罪必须满足两个方面:一是他所犯的罪行非常重大,二是他必须被处以死刑。
至于要不要判死刑,就看有没有减轻刑罚的情节了。
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处罚。
就此案而言,如经证实,该案系一名同班男生所为,且年龄不超过18岁,属可从轻、减轻刑罚,通常不会判处死刑,顶多判处死缓。
最后,无论犯罪的对象是谁,无论他是18岁还是18岁,都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对此大家怎么看?#头条热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