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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on打印机 canon打印机驱动程序

时间:2021-02-04 07: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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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一男子发现价值上万元的打印机,只卖1100元,便下单购买,万万没想到,店家以价格标错为由,要求男子补差价9900元,男子拒绝后,被店家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案例来源: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

范某某系某某文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事发前夕,文具公司向男子岳某某购买了一台佳能打印机,并通过扫二维码付款方式向岳某某支付货款8500元,岳某某为文具公司出具了收据。

随后,范某某让公司的销售将打印机放在某鱼二手平台进行销售,标注的价格是11000元,可万万没想到,销售因为工作失误,直接将价格标注成了1100元。

另一边,恰逢王先生想要购买一台打印机,便看到了这台标准价格为1100元的打印机,在和对方销售确定价格系1100元后,王先生果断下单购买,事后也如约收到了这台打印机。

可万万没想到,5天过后,文具店发现了标错价格,便联系了王先生,要求王先生退回打印机,王先生予以拒绝。

于是,文具公司在多番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上了法院,庭审中,文具公司表示,由于在和王先生联系时,王先生已经表示将打印机出售给了第三人,无法返还,所以现在请求法院判决王先生归还差价9900元。

另查明,一审中,王先生经法院多次通知后,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文具公司花费8500元购买的打印机,进行销售时标价为1100元,显然不是文具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已构成重大误解。文具公司主张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涉案打印机王先生自认已另行销售,依照法律规定,王先生应折价补偿。文具公司诉称实际标价应为11000元符合日常经验法则,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对于文具公司主张返还差价款9900元的诉请,因文具公司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本人应承担20%的责任。对于剩余比例差价款7920元,基于公平原则,王先生应当补偿。

一审判决后,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诉,王先生表示:涉案的打印机并未出售给第三人,出售给第三人系文具公司的虚假陈述,所以不能采纳,一审判决撤销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应当判决双方返还,即:自己返还文具公司佳能大幅面打印机,文具公诉返还上自己1100元购买款。

【以案普法 】

1、王先生在一审时没有出庭应付,法院是否可以判决?

事实上,这种情况在民事诉讼中称为缺席判决,就是指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就本案而言,王先生经法庭多次传唤后,拒不参加庭审,故符合缺席判决的条件,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任何问题。

2、王先生主张自己的打印机并未出售给第三人,是否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

由于本案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就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进行举证,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早在一审中,文具公司就提交了与王先生的电话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王先生已经将案涉打印机转卖给第三人,货物也已被第三人提走。

王先生虽然在二审时表示文具未出售给第三然,但二审法院认为,王先生前后陈述矛盾,根据证据规定,由其承担对已不利的后果,故案涉打印机并未出售给第三人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3、为何在部分价格标注错误的案件中,法院会支持合同有效?

事实上,在类似价格标注错误的案件中,合同都是有效的,不同之处在于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情况。

关于这种重大误解的判定标准,必须依据社会多数人的一般认知情况来看,如果标注的价格与实际价格相差过于悬殊的话,是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的,反之则亦然。

比如在本案中,打印机的实际价格比销售价格相差过于悬殊,显然不符合正常的市场交易习惯,故可以认定为存在重大误解。

最后,对于上述案例,你们有什么看法呢?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来源:以案普法

#佳能2580s打印机怎么样# 应该选择6色以上的打印机,要是4色以前的适合办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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