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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2-09 09: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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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网站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规字〔〕3号)、《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4号)、《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审计局关于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绩效提升和管理监督办法》(穗财规字〔〕6号)等有关规定,市科技局将组织开展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验收范围

1.(一)执行期至结束(含延期)的项目。

2.(二)简政放权项目由各下放组织单位按照相应管理办法要求组织验收。

二、验收时间安排

为加强项目验收工作统筹力度,执行期至结束(含延期)的项目验收工作主要分3批开展。各批项目验收材料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5月31日、6月30日、10月31日。项目验收工作一般在材料成功受理后1—3个月内分批开展;部分项目无法统筹安排的,需在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材料。各项目验收材料具体受理时间请见附件1。

三、验收主要流程

1.验收申请。各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广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sop./egrantweb/)提出验收申请,提交至组织单位审核。组织单位审核通过进入待验收评审,原则上按阳光政务平台提交先后顺序分批安排验收。验收申请阶段,项目承担单位无需提交纸质验收材料。

2.验收评审。由广州市科技项目评审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评审。

3.结果反馈。验收结果在线反馈给项目承担单位,通过验收的,可在线下载电子验收书。

四、相关要求

1.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按时提交验收申请。项目执行期需延长的,应当在合同执行期满前3个月以前办理。首次验收不通过但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因故无法继续进行的,应主动提出终止申请,按照流程办理终止结题。

2.各项目组织单位应加强督促,同时做好下放验收项目管理工作。

3.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审计工作,市科技局将委托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进行质量抽查。

4.对首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市科技局将视情对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

5.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验收的项目实施强制终止,对未履行勤勉义务或违反相关规定导致项目验收不通过或合同终止的,取消相关责任主体5年内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对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6.相关验收结果纳入下一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的考量范围。取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项目验收或终止申请的项目负责人申报资格,取消对所属项目管理不规范不到位的承担单位的申报资格。

五、联系方式

(电话接听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一)综合业务咨询: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联系人:陈良,电话:020-83124036。

(二)各计划(专题)咨询。

综合规划处:孙佳、焦明旭,020-83124130。

产学研结合处:吴渊清、雷超旭,020-83124065、83124164。

基础研究处:江赛华、李磊,020-83124150、83124052。

高新技术处:邓夏凌、赵创新,020-83124034、83124134。

农村和社会发展科技处:李海达、夏万志,020-83124045、83124147。

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刘苏慧、李家华,020-83124097、83124196。

科技金融处:刘德龙、许鸿斌,020-83124175、83124076。

引进智力管理处:陈丹妮、张静,020-83124156、83124053。

交流合作处:范紫微、麦慧,020-83124169、83124166。

平台基地处:翟尧杰、何梓杰,020-83124162、83124161。

(三)受理咨询:广州市科技项目评审中心。

电话:020-83588281。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淘金街4号一楼。

(四)技术支持:020-83124014,400-161-6289。

附件:1. 合同执行期满项目清单及验收材料分批受理时间.pdf

2. 验收材料指引及须知.pdf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参考提纲).pdf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4月20日

重点内容提取

一、材料清单

1 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按系统要求填写提交。

2 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合同书原件复印。

3 市科技局项目经费下达文件复印件,如无下达经费可不提供。

4 项目合同变更材料,如有变更,需提供。

5 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3。

6第三方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原则上合同约定的相关技术指标或新产品/新工艺的技术参数应提供相关领域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于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其利益相关方以2外的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第三方检测报告的送检单位必须是合同约定的项目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

7 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需标注项目编号,内容应与合同研究内容相关,论文著作的作者必须包含项目 组成员,且所属单位也必须是项目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论文发表日期或用刊通知落款日期应在合同签订日期之后。

8 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应与合同研究内容相关,申请或授权时间需在项目执行期内,发明人必须包含项目组成员,且申请人或权利人也必须是项目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

9 技术标准证明材料牵头或参与单位必须包含项目承担单 位或合作单位。

10 引进或培养人才证明材料引进人才需提供劳动合同或聘用证明;培养硕士、博士需提供培养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毕业论文等复印件;培养工程师等其他人才需提供技术职称证书或相关领域、相关技术岗位的培训证明文件等。

11 专项审计报告,合同书约定销售收入和利税的,需在报 告中体现完成情况,同时披露明细清3单。项目经费采取“包干制”的,提供项目经费决算表。已采用包干制的疫情防控科研攻关的重点项目(支持财政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由承担单位自行 开展专项经费审计并提供审计报告。

12 其它材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佐证项目完成 情况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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