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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祥林嫂惨死一案的庭审实录

时间:2021-06-17 22: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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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祥林嫂惨死一案的庭审实录

就祥林嫂惨死一案的庭审实录

审判长:今天,我院公开审理贺阿毛状告鲁四老爷等人迫害祥林嫂致死一案,下面,请原告宣读起诉书。

原告律师a:尊敬的审判长及各位法官,大家好!

我是原告贺阿毛的诉讼代理人,现拟将贺阿毛的母亲祥林嫂受精神迫害致死的情况作一个全面的陈述。原告贺阿毛的母亲祥林嫂本是一个善良勤劳的农村妇女,与其前夫结婚后生活较为平静,但是,在一次上山打柴时,前夫因不慎滑脚而跌下悬崖,离开了人世。此后,在同乡卫老婆子的介绍下,经历了第一次丧夫之痛的祥林嫂来到鲁镇做工。由于她做工不懈,食物不论,力气不惜,深受主人的赞赏,周围的人也夸她“比勤快的男人还勤快”,她自己也“口角边渐渐的有了笑影,脸上也白胖了”。可是,好景不长,“新年才过”,婆婆竟将祥林嫂当作私家财产强行从鲁镇绑走;面对着光天化日之下的绑架,身为雇主且素以“事理通达”自居的鲁四老爷却熟视无睹,非但没有制止,反而以“可恶”相骂,并无视祥林嫂的正当权益,将她理应得到的工钱“都交给她的婆婆”。祥林嫂被抓回家后的“不几天”,婆婆为了获取小儿子娶亲的聘礼,竟然把她强行嫁到“深山野墺”的贺家墺,此举既没有征求祥林嫂的意见,更没有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地违背了社会道德、侵犯了祥林嫂的人权和人格尊严。带着身体和精神的巨大创伤,祥林嫂被迫与贺老六成婚,婚后生活虽然还算幸福,但是,天有不测,在我当事人贺阿毛两岁时,其父由于伤寒而病逝,致使祥林嫂再一次遭受了丧夫的悲痛。屋漏又遭连夜雨,更为不幸的是,我当事人随后又被狼叼走了……经历了丧夫、丧子之痛,“她只剩了一个光身了”,可是,“大伯来收屋,又赶她”,万般无赖之下,祥林嫂只好第二次来到鲁镇。在鲁镇,她受到了空前的精神迫害和摧残——四婶对她“颇有些不满”,祝福时“除了烧火之外”只能坐着“看柳妈洗器皿”,再加上柳妈那诡秘而吓人的邪说、周围那异样而又冷漠的眼睛、摆放祭品时四婶那一声厉喝……一把把利剑直刺心脏,终于,在冬至的第二天,祥林嫂被逼到了精神崩溃的境地,变成了一个“只有那眼珠间或一轮,还可以表示她是一个活物”的乞丐,并最终在新年的祝福中和“这就可见是一个谬种”的斥骂中惨死。综观祥林嫂悲惨的一生,我们认为,婆婆和鲁四老爷要对祥林嫂的死应负主要责任,四婶、大伯、柳妈应对祥林嫂的死负连带责任。在此,我们郑重地恳请法院认真调查案情,对迫害祥林嫂的凶手予以应有的惩罚,对多灾多难的弱者作一个合适的答复,以显示社会的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

审判长:听完原告律师的陈述,被告及代理人有何申辩意见?

被告律师a:法官先生、原告及代理人,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探讨祥林嫂的死因,的确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但是,必需说明的是,看待这一有着特定时代背景的案件,我们必须要有一种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因此,在对祥林嫂的死表示同情的时候,我们也应当针对具体的事实进行具体的分析,否则,这就必然有失公允。首先,我们认为,祥林嫂的悲剧并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就能制造的,也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的过错导致的,而是整个社会的大环境使然,可以说,祥林嫂的悲剧更多地属于命运的悲剧、社会的悲剧,如果要把这一公众的罪责归咎于某一个体或某几个个体,这就必然以貌似的公正牺牲更多真正的公正,从而造成任何个体都难以承担的公正性的灾难。其次,原告对我当事人的指控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下面我们将逐一陈述。

被告律师b:原告指控婆婆的犯罪事实主要有二:一是婆婆强行将祥林嫂绑回老家,一是婆婆强行把祥林嫂嫁到山里。诚然,婆婆在整个事件中的确存在着一些过失,她不应该使用武力将媳妇绑回,也不应该没有征得媳妇的同意就将她远嫁山里,但是,仔细揣读课文,梳理事实,我们就不难发现婆婆的做法事出有因。卫老婆子在向四婶解释婆婆抓祥林嫂一事时曾说:“她来求我荐地方,我那里料得到是瞒着她婆婆的呢。”可见,祥林嫂离开老家时,并没有向婆婆告诉自己的去向,也没有同婆婆商量自己今后的打算,至少,祥林嫂在这件事情上未能尽到告知的义务,做法多有不妥;再说,祥林嫂身强体壮,又是一个人偷偷跑到鲁镇,要让她再回家,不采取一些特殊的办法恐怕很难见效,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婆婆才带着人将她强行绑回;至于婆婆把她嫁给贺老六,虽然在动机上有为小儿考虑的成份,但这的确是为儿子换得幸福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而且,它也的确通过给祥林嫂找婆家为小儿子聚媳妇筹足了聘礼,并有所赢余,更为重要的是,她的动机虽然不正,但给祥林嫂带来的好处确是实实在在、不言而喻的,祥林嫂不仅建立了家庭,丈夫能干,有了孩子,而且生活幸福,母子都长胖了,这对祥林嫂难道不是一件好事吗?何况,事实是法律的唯一准绳,我们怎么能凭一个人的动机去判断他是否犯罪呢?

被告律师c:原告对鲁四老爷的指控也存在着许多不实和夸大之处,竟然还将他列为主犯,这对我当事人是极大的不公。作为雇主,鲁四老爷应该拥有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可以自由选择雇员,也可以根据情况评价和辞退雇员,也同样在内心拥有对别人的喜恶。祥林嫂在他家做工,出于一种普通而正常的心理,对死去丈夫的女人心存一点不良之感也无可非议;在做工时,鲁四老爷既没有拖欠、克扣雇员的工资,更没有违法用工,正如原告所说,祥林嫂不久“口角边渐渐的有了笑影,脸上也白胖了”,这能证明鲁四老爷在迫害她吗?相反,这只能证明鲁四老爷不是在迫害她,而是在优待她!再说,婆婆带人绑祥林嫂回家时,鲁四老爷虽然嘴里说“可恶”,但并没有当着祥林嫂的面说,这怎么能说他一定是在骂祥林嫂呢?为什么不可以说他是在骂绑人的婆婆呢?婆婆要带自己的媳妇回家,这完全是别人的私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最多只是一种明哲保身、稍缺道德的行为,也绝不至于违法,何况,他凭什么管别人的私事呢?那时又没有110,他一介文弱书生又有什么能耐?祥林嫂临走时,他把工钱悉数交给了婆婆,这也没有什么不妥,一是她们毕竟是一家人,二是祥林嫂已经先被婆家绑走了,她把工钱交给婆婆又何错之有?第二次祥林嫂来鲁家做工,鲁四老爷虽然心存忌讳,但依然收下了她,并没有说任何不利于祥林嫂的言辞,也没有做任何不利于祥林嫂的举动,不让她参加祭祀大典的准备,这既是一种风俗,也是一种极其正常的心理,也是一个主人应当拥有的合法权利,试想,一个主人要求其雇员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的权利都要被剥夺吗?祥林嫂后来走向精神崩溃,主要责任在于自身,她老是念叨已经失去的儿子,老是沉浸在过去的幸福和痛苦中,再加上她遭受的种种不幸,以至最后再也承受不住、精神失常、沦为乞丐,这难道也要把板子打在鲁四老爷身上吗?

最后还要指出的是,原告对大伯、柳妈等人的指控也存在着事实不清、证据不明。上述几点意见,恳请法官予以详细调查,以维护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对于被告及代理人的答辩,原告及代理人有何不同意见,请作当堂陈述。

原告律师a:听完被告律师的辩护意见,我们认为其中存在着以下法理和逻辑的错误:

祥林嫂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她依法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她可以在不损害她人的利益的前提下,独立自由地行动、做工、择偶。但是,当她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来到鲁镇做工时,婆婆既没有事先告知要她回家的消息,也没有征得她本人的同意,就带人强行将其绑回老家,这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还严重地触犯了法律,武力绑架,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更为恶劣的是,在将祥林嫂绑回家后不几天,婆婆就出于一己之私利,按照自己的意愿把她强行嫁到偏远的山里,这不仅残酷地剥夺了祥林嫂的婚姻自由权,又再一次践踏了法律,使用暴力强迫祥林嫂与贺老六成亲,这难道不是赤裸裸地犯罪吗?虽然她最终屈从了,也在同贺老六的婚姻中获得过一些幸福,但我们怎能用一种不可预知的假象来掩盖她合法的权利遭到剥夺的事实,怎能用一个貌似良好的结果来掩盖她内心承受巨大痛苦的漫长过程?

原告律师b:认识鲁四老爷,我们不能停留在现象的表层,而应深入内心、接触实质,否则,就会被假象所迷惑。粗看起来,鲁四老爷并没有做出什么有损祥林嫂的举动,但仔细分析,他的手上也一样沾染了受害者的鲜血。祥林嫂初到他家时,“四叔皱了皱眉,四婶已经知道他的意思,是在讨厌她是一个寡妇”,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他卫道士的本来面目和深藏在心底的封建神权意识。当婆婆硬将祥林嫂绑走时,他说:“既是她的婆婆要她回去,那有什么话可说呢。”为什么婆婆要她回去她就得回去?原来,鲁四老爷的心里还深深地植根着浓厚的封建夫权意识,他把祥林嫂理所当然地视为婆婆的私有财产,丈夫在时是丈夫的人,丈夫死后是婆婆的人,正是基于此,他纵容婆婆绑人,还骂祥林嫂“可恶”,助纣为虐,加深了祥林嫂的悲剧。当祥林嫂第二次来到他家,他“照例皱过眉”,并“暗暗地告诫四婶说,这种人虽然似乎可怜,但是败坏风俗的,用她帮忙还可以,祭祀时候可用不着她沾手,一切饭菜,只好自己做,不干不净,祖宗是不吃的”。当祥林嫂在众人的欢愉中悲惨地死去时,“只有四叔且走而且高声地说:‘不早不迟,偏偏要在这时候,——这就可见是一个谬种!’”通过这一连串的举动,我们难道还不能判断鲁四老爷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吗?毫不夸张地说,正是四婶在前台、四叔在后台,道貌岸然地捍卫着封建神权,剥夺了祥林嫂的祭祀权,从而最终在“你放着罢,祥林嫂!”的大喝声中破灭了一个女人最后的希望,并把她逼向悲剧的深渊。

原告律师c:对大伯的指控,我们认为证据是确凿的,在课文中卫老婆子同四婶谈话时曾说:“我在娘家这几天,就有人到贺家墺去,回来说看见她娘儿俩,母亲也胖,儿子也胖;上头又没有婆婆;男人所有的是力气,会做活;房子是自家的。——唉唉,她真是交了好运了。”既是祥林嫂自家的房子,大伯凭什么要“收屋”,还要赶走祥林嫂呢?这明显侵犯了我当事人及母亲的财产权和居住权。

原告律师d:对柳妈的指控,我们认为也是有理有据的。祥林嫂在遭遇了生活的不幸之后,柳妈不是出于人道的关爱,而是再三追问她“怎么后来竟依了”,戏笑她“一定是自己肯了,倒推说他力气大”,嘲弄她“或者索性撞一个死,就好了”,还把她与第二个男人过活夸大成“落了一件大罪名”,并怂恿她用“历来积存的工钱”到土地庙里去捐一条门槛,“赎了这一世的罪名,免得死了去受苦”,这些无疑都加重了祥林嫂的心理和经济负担,增添了她的精神创伤,在她带血的伤口上撒盐,把她推向苦难的深渊。

原告的答辩暂且到此,请法官先生斟酌案情,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基础,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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