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鉴于先天生理、心理因素的特殊性,是性骚扰的主要受害主体。《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民法典》明确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赋予性骚扰受害人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并规定了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细化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形,引导社会尊重女性人格尊严
女性的隐私权相对于男性更为脆弱,特别是新技术给女性的隐私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民法典》明确禁止了一系列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如:“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这些细致的规定都能够有效引导社会尊重女性个体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