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通常指被告)对指控进行举证,以证明无罪的法律行为。按照中国法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有例外),被告不能被强迫自证清白。该词条不能作为正规法律文献进行引证
在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证明责任,就是行政诉法第34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可以说,只有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才是要“自证清白”的!
当然,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某些例外情形下,也有“自证清白”。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在面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指控时,是要自证清白的,要证明财产来源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