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15日,甘肃省兰州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甘肃省民委原巡视员王砚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间,王砚利用担任甘南州发改委主任、夏河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以虚列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项目、指使他人套取项目资金等方式,侵吞公款100万元;至间,王砚在担任夏河县委书记、甘南州发改委主任、甘南州副州长、省发改委副主任、嘉峪关市市长、嘉峪关市委书记、省民委巡视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索取私营企业主及党政机关干部等42人所送款物共折合人民币2292万余元;王砚在担任嘉峪关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擅自与上海煜习公司、一汽凌源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成立了项目公司嘉峪关一特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特公司)。后指示、安排嘉峪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公司)与一汽凌源公司和上海煜习公司签订《投资合作补充协议》,与一特公司签订《贷款利息协议》,约定由经开公司替一特公司偿还借款利息。并指使、安排嘉峪关市政府给一特公司返还土地出让金。王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造成国家经济损失6040万余元。提请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明确了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王砚做了最后陈述。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兰州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及被告人亲属等400余人旁听了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
王砚, 男, 汉族,1963年7月出生,甘肃舟曲人,甘肃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任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一级巡视员。
,王砚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
1980.09--1982.07天水师范专科学校中文系学习
1982.07--1990.07舟曲县一中教师(1984.09-1986.08 西北师范学院中文系中文专业学习)
1990.07--1993.06舟曲县一中副校长
1993.06--1995.07舟曲县一中校长
1995.07--1999.03甘南州合作一中副校长
1999.03--2001.12甘南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2001.12--.09甘南州委宣传部副部长、州文明办主任(正县级)(2000.09-.06甘肃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哲学专业学习)
.09--.12甘南州委副秘书长、秘书处处长
.12--.11夏河县委书记
.11--.01待安排
.01--.11甘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兼)
.11--.12甘南州副州长
.12--.06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06--.10嘉峪关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10--.04嘉峪关市委副书记、市长
.04--.01嘉峪关市委书记
.01--.10甘肃省民委党组成员、巡视员
.10--.07甘肃省民委巡视员
.07--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一级巡视员。
10月9日, 据甘肃省纪委监委消息: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一级巡视员王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甘肃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来源:甘肃高院,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