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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丨加快构建和完善医疗保障创新支付体系

时间:2024-06-06 0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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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丨加快构建和完善医疗保障创新支付体系

随着生物技术、材料技术、数字技术的不断迭代升级,医疗新技术快速发展。医疗保障支付制度为了适应国家创新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医保战略性购买作用,不断改革创新支付体系,为创新药品、创新技术快速市场化提供政策支持。

一、基本医保支持创新准入

在药品方面:对独家药品开展国家准入谈判。经过五轮国家药品谈判,一大批临床价值高、患者获益明显、经济性评价优良的创新药品及时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5年来,国家医保局累计将618个药品新增进入医保目录。版医保目录药品总数已经达到2967种。共有121个药品谈判或竞价成功,总体成功率达82.3%。新增的药品绝大部分是5年内上市的新药,其中23个药品是新上市的,有24个国产重大创新药品被纳入谈判,体现了鼓励创新的价值导向。

探索新药挂网价格形成机制:坚持企业自主定价原则,突出激发创新活力。从新冠治疗药品开始试点,首发报价实行集中受理、全国通行,促进新批准药品快速进入全国市场。通过规范首发挂网价格、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加强协同监管等多层次机制,引导价格不断趋向合理。

加快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改革:7月,国家医保局发布《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旗帜鲜明支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通知》明确,新增价格项目着力支持基于临床价值的医疗技术创新;要求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进度,对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切实加强创新质量把关,对以新设备新耗材成本为主、价格预期较高的价格项目,做好创新性、经济性评价。

同时,也提出要审慎对待资本要素驱动、单纯谋求投资回报及地方保护特征的立项诉求,避免按特定设备、耗材、发明人、技术流派等要素设立具有排他性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基本医保支持创新支付

近年来,国家医保局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DRG/DIP三年行动计划。针对社会上担忧DRG影响医疗新技术和新药品使用的问题,10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36号),其中明确提出“已在医保经办备案的新技术项目,可暂先按项目付费执行一年后,再根据数据进行测算,修订该病种分组的支付标准”。针对疑难重症,明确可提高疑难重症DRG组的权重值,降低轻症DRG组的权重值。

我国在DRG/DIP制度设计中有一系列除外机制,为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留下发展空间。

高倍率与低倍率病例:DRG将费用高于或低于各DRG付费标准规定倍数的病例,分别定义为费用极高或极低病例,也就是高倍率与低倍率病例,可以按项目付费。其中,三级医院中患者实际住院费用小于DRG组收费标准1/3为低倍率病例;三级医院中患者实际住院费用高于支付标准3倍,便成为高倍率病例。福建进一步调整为“小于DRG组收费标准1/2或大于2倍”作为低倍率与高倍率病例。

特病单议机制:对于资源消耗差异过大、病情复杂、缺乏历史数据参考的高费用病例,允许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特病单议的病例,予以合理性补偿或单独支付。

我国各地在DRG/DIP支付改革实践中,运用多种方式支持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发展。

一是除外支付或不纳入的DRG支付。北京在CHS-DRG付费政策中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药品、医疗器械及诊疗项目,纳入CHS-DRG付费除外支付管理。福建设计了不纳入C-DRG收费的三类情形:一是包括起搏器、人工血管、镇痛分娩在内的17项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临床用血,以及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标准的部分;二是住院天数和住院费用过低或过高的病例,患者因转院中途退出治疗且住院时间少于48小时的病例,住院期间死亡的病例;三是康复治疗、中医中治病例,LDR(待产、分娩、恢复及产后单人房间)家庭化分娩病例。河北邯郸等地明确付费异常高值和异常低值的病组可按项目付费,确定特殊治疗、特殊用药,高值耗材的清单,可以不纳入DRG分组,确保全覆盖。

二是通过设置新病组的方式纳入新医药技术。福建省对部分肿瘤患者按治疗方案划分亚组。在常规分组基础上,将接受化疗、放化疗综合治疗、恶性血液病靶向(免疫)治疗的患者按不同治疗方案,进一步划分出亚组并设定系列收费标准。其中,化疗患者分为4组,每组包含不超过109个治疗方案亚组;放化疗综合治疗患者分为8组,每组包含不超过37个治疗方案亚组;恶性血液病靶向(免疫)治疗患者分为4组,每组包含不超过15个治疗方案亚组。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肿瘤放化疗和恶性血液病患者分组精度不足和分组结果变异度高的问题。

三是分档支付。福建C-DRG共825个常规分组,每个分组至多设5档定额收费标准,兼容新技术新药品,形成分档支付。

四是调整已有病组权重和费率。如杭州市、宁波市、南京市、梧州市等。

三、深化改革,促进医保支付创新

但是,目前医疗创新技术和器械缺乏质量与安全评价体系,没有创新等级分类和评价标准。有研究显示,医疗技术本身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48%的医疗新技术效果缺乏证据基础,经过验证有效的医疗技术仅13%,无效技术6%,有害技术3%。因此亟需建立创新评价体系和质量安全评价制度。对于符合成本效益的新技术,可以纳入医保支付;限制一些新技术适用范围,使用成本下降后再推广,防止新技术的滥用。从这个意义上说,DRG可以遏制临床“追新”的冲动,可以对新技术进入临床起到有益的调节作用。

同时,医保创新准入渠道与支付方式太单一,不能满足创新药品、器械和医疗技术的发展需要,必须深化改革,促进医保支付创新。

一是在创新准入方面,要优化药品谈判品种遴选规则。现阶段我国创新药创新程度、临床价值差异较大,高创新性、高临床需求、高临床价值的源头创新药品数量较少,跟随创新等创新程度较低的药品占比比较高,创新药同靶点同适应证的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无差别的医保准入,不利于鼓励真正的创新。因此,在医保谈判品种遴选过程中,根据药品的创新性价值评价,把药品的注册类别和创新品种带来的临床价值获益作为遴选的重要指标,将填补目前临床空白、显著提高患者生存质量、显著提升患者用药依从性等临床获益大的品种作为谈判优先考虑品种,并给予合理的测算阈值,以体现对创新品种临床价值的鼓励和引导。

二是要创新医保支付方式。建议对具有临床突破性价值,治疗费用较高的创新药品、器械和医疗技术,参考欧洲近年流行的风险共担模式。如以财务风险为基础的支付协议,通过共担新技术新药品费用来降低医保支付的财务风险;或者以疗效为结果的支付协议,就是按疗效付费。先与医保签订协议,然后再递交真实临床数据,就是附条件报销准入协议(CED)。

上海等地开始探索以绩效评价为核心的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对超选择脑动脉腔内血栓取出术、机器人X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Septin9基因甲基化检测等3个诊疗项目试行按绩效支付。

要彻底解决医保创新支付问题,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5号文件的要求,探索医药分开支付。

在国外医药是分业的,也就是医师对患者有诊断权和处方权,药师有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权、审核和调配处方权;在这种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医院不设门诊药房只设住院药房,门诊患者凭医师处方自主选择社会药店购药,医院通过医疗技术和服务收取费用,药品收入占医院收入的比重很小。我国试行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政策,向医药分开迈出了第一步,但改革的核心还在于医药分开支付。不过这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积极稳妥试点。

国家医保局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文件中提出“技耗分离”改革思路,把医用耗材成本从价格项目中逐步分离,这是改革的方向,有利于创新技术发展。

四、创新支付体系,实现多元支付

由于我国基本医保的功能定位和基本医保资源的有限性,把所有医药技术创新都纳入基本医保,由医保报销所有的创新药品和技术是不现实的,要通过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形成创新支付体系来解决。比如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慈善捐赠、各种形式的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多渠道保障群众的利益。

纵观国际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健康保险市场,商业保险公司均通过多层次、多样化的创新产品体系覆盖创新医疗技术,提供创新医疗服务,满足群众的多元化需求。

从群众多层次的健康保障需求来看,基本医保范围内、外的医疗费用仍然有较大保障缺口,需由社会和商业补充医疗险来提升保障;基本医疗保障之上的特需、私立及昂贵医疗费用,更需中高端商业健康保险来补充。

首先商业健康保险要积极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险产品,更好覆盖基本医保不予支付的费用。近年来,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惠民保”,保障责任简单,不限既往症、不限年龄的特点,成为近两年热度最高的一款健康险。

对于基本医保之上的个性化、高端化的保障需求将更多依靠商业健康险。基本医保不可能纳入全部的医疗创新技术或创新药械。商业保险公司需要不断创新产品供给,不断探索商业保险与最新医疗技术、创新药品及其相关服务的结合模式。在经济上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在健康服务上提供先进医疗技术的治疗体验和服务,提升技术和药品的可及性。

原标题:赖诗卿:医保基金稳慎“追新”

来源 | 医药经济报前沿观察

作者 | 赖诗卿 福建医疗保障研究院院长

编辑 | 符媚茹 刘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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