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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启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月”活动

时间:2019-01-11 05: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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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启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月”活动

6月1日,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的第一天。恰逢“六一”国际儿童节,由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广播电视局、团省委联合组织开展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在太原市社会(儿童)福利院举行。省民政厅党组书记郑红出席启动仪式并讲话,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琚李梅宣读《“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省、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相关单位负责人出席。各市、县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视频形式在分会场参加启动仪式。

据悉,为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修订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5月24日,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广播电视局、团省委联合印发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活动开展的指导思想、起止时间、重点内容、方式方法和工作要求。

方案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紧扣宣传主题,鼓励号召基层工作站所和相关工作人员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儿童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综合运用“线上+线下”“传统媒体+新媒体”等手段,利用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方式,充分发挥各类宣传媒体作用,创新宣传手段,丰富宣传内容,扩大宣传范围,切实达到社会工作宣传普及的作用。我省还印发了《关于调整省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调整建立了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由省委副书记、省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民政工作、教育工作、公安工作的副省长和省民政厅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等36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党组书记郑红在启动仪式上表示,要把学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儿童福利工作的重要依据、作为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党史学习教育,通过专题学习、专题培训等方式,组织干部职工专题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系统学习中国共产党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光荣传统,确保干部职工全覆盖;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牵头部门的作用,动员各成员单位积极参加宣传活动,要按部门职责分条块开展分类的宣传活动,市、县要迅速行动起来,确保本次宣传月活动上下整体联动;要通过开展现场宣传、新闻媒体宣传、投放公益广告、专题学习培训、网络知识竞赛、未保知识进校园等系列活动,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优势,运用网站、“三微一端”等新兴媒体,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大宣传矩阵,在全社会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舆论氛围。

启动仪式现场,还邀请太原市婚姻家庭建设协会张烈华博士就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现场宣讲。太原市社会(儿童)福利院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结合童话故事编排的情景剧《当灰姑娘遇上未保法》,呈现出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等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内容,受到与会嘉宾的一致好评。

儿童节 送给“少年的你”一份法治厚礼

“六一”儿童节,孩子们收到了一份特殊的节日礼物——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6月1日当天,山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月”活动正式启动。

活动中,太原市婚姻家庭建设协会心理咨询师张烈华博士用浅显易懂的语言为现场嘉宾和小朋友们解读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所呈现的几大亮点、几大变化。

操作性更强 结构更加科学

“可操作性更强,结构上也更加科学。”张烈华博士介绍,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条文数量从72条增加到132条,文字达到1.6万多字。在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方面亮点频现。比如,针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保护、勤俭节约意识培养、网络保护等都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压实了监护人、学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由原来的“四大保护”变为“六大保护”。此外,还新增“充分听取孩子的意见”“尊重孩子真实意愿”;“开展学校、幼儿园性教育”等内容。

细化家庭监护责任

“首先,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化细化了家庭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为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奠定基础。”张烈华解释说,父母离婚,对孩子来说是个不小的打击。《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与民法典看齐。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法院对离婚后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8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增设“政府保护”专章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国家亲权责任,当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及时介入。”张烈华举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向性侵和欺凌说“不”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校园欺凌案件、网络欺凌案件从预防、监管、案后的处罚以及对于受害人的教育保护等方面都进行了更明确和严格的规定,更具有刚性和可操作性。

强化网络保护

新修订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政府、学校、家庭、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同主体出发,对网络素养教育、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预防和网络欺凌防治等内容作了规定。

专门增设了“网络保护”一章,为孩子健康上网撑好法律“保护伞”。比如,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每日22∶00至次日8∶00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不得为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章的出现,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网络使用领域第一次专门立法,开启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新时代。”张烈华表示,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互联网企业等社会各方共同发力,最终建立网络保护的综合治理体系。

采写:山西青年报记者郭丽菲

摄影董元炜

原标题:《山西启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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