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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秦汉时期 聘礼的文化意义

时间:2018-11-11 18: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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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秦汉时期 聘礼的文化意义

一直以来,都有学者把我国古代以“六礼”为主要内容的聘娶婚说成是买卖婚,甚至把聘礼就当作是买卖女子的价钱。但从我国古代文献看,妻只能娶而不能买,只能去(出)不能卖,只有妾方可买卖。李衡眉先生在《掠夺婚与买卖婚说质疑》中提出:一般来说,女方一旦接受聘礼,婚约即告成立,男女两家要恪守婚姻诚信,不仅不得悔婚、妄冒,而且男女两性不得淫泆,须坚守贞节观念。

时代不同,纳征的物品也有所不同,但无论聘礼如何变化,其中都蕴含着两条不变的伦理价值:一是遵循男主女从观念,用玄纁者,象阴阳备也,核心寓意为男刚女柔、夫唱妇随;二是遵循尊卑等级秩序,等级不同,纳征礼的内容及级别也有所不同,体现出对尊卑等级秩序的遵守。

一、聘礼是礼的表现

在周代婚礼中,纳币,所以享也。《周礼·春官·大宗伯》:“以肆献裸享先王。”贾公彦疏:“享,献也。”引申为下献物于上。孙庆伟在《<左传>所见用玉事例研究》中认为:

“贽见礼的前身就是物物交换,进入阶级社会,就有了贡赋的意思。而到了周代,“贽”的范围从“生活必需品”逐渐缩小到某些具有一般等价物作用的物品上,如玉帛、金贝等。

而禽鸟、干果一类东西之所以能够继续作为“贽”,正是古代物物交换的残余痕迹,只不过己经由一种日常生活必需的、具有实际效用的行为上升为纯礼节、毫无实际效用的礼仪而己”。在这里,“贽”成为贵族身份等级地位的象征,人们更强调其礼制上的意义,而不是经济上的价值。

在周代社会,以婚姻和血亲构成的家族体系是宗周社会的基础,反映在经济关系上是以互惠交换为主,通过互赠有无来加强和维系社会关系,尽管这时已产生了初步的经济交换,但并不占主导地位。同时,统治阶级以礼来对人们的社会生适进行改造。

这时期,礼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交往过程中,人们不注重物品的经济价值,更注重其所代表的象征意义,在不同的等级中,使用不同的等级物品。如果非礼,即使再贵重的礼物也不接受,正所谓“无辞不相接也,无礼不相见也。”表现出当时人重礼轻财、尊卑等级的社会观念。

在聘娶婚的形式下,“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按《礼记·坊记》的解释,婚姻之所以要采取聘娶婚这种形式,是为了“夫礼坊民所淫,章民之别,使民无嫌,以为民纪者也。”以使男女双方“敬慎重正,而后亲之”。正因为如此“婚礼”才被视作“礼之本也”。

在婚礼本义中,诚和信是求婚的男方所应表现出来的最基本的道德水准。比如纳采时使者以雁为蛰是“告之以直信”,这是诚信的象征,为表达对对方的诚信,皆“不以蛰,不敢见。”加之“礼者,自卑而尊人”的性质,男方向女方求婚以结两性之好,必须遵循自谦、诚信的原则。”

《仪礼·士昏礼》记媒氏行下达之后,经女家允许,才能继续行纳采之礼。且纳采云纳,是对女家的尊重。六礼中有三礼纳采、纳吉、纳征均言纳,是尊重女家,恐女氏不许,故言纳也。如果女家不许,则婚姻难成,这本身就是一种礼的表现。

总之,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的“礼制”社会,因此可以说,聘娶婚是我国婚姻制度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开始,对数千年的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聘礼是男子家庭责任能力的表现

聘礼在这些民族的婚姻礼仪中丝毫没有买卖的意思,而是男子汉气魄的象征,是为了表明这个男人有获取食物、养家活口的能力和责任心。这样,聘礼的象征意义就远大于这些财物的实际价值。这在中国古代文献中,也可以窥见其一点影子。

《诗经·郑风·女曰鸡鸣》中“将翱将翔,弋亮与雁。”说的就是男子用弓箭射来大雁和野鸭,把它们送给心上的姑娘,目的是维持“与子偕老”的婚姻关系。《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记载可知,即使长相丑些的男子,只要勇武,仍能赢得一些女子的欢心。

其实,用聘礼表达男子的勇猛和智慧在对偶婚制时代是十分自然的事,它实质上反映了原始社会女子对未来丈夫的社会能力的一种考验。在远古社会里,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同大自然作艰苦的斗争,承受各种恶劣的环境考验。

男子作为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勇猛和智慧”便成为其能否担任家庭和社会责任的主要标志。因而,原始部落的居民们在男子成人礼上大都会有一些十分残酷的考验仪式,诸如“放逐”、“翻云台”、“上刀梯”等等。

通过一系列痛苦的磨练,锻炼其勇气,测验其智慧,考察其日后是否有能力承担家庭和社会重任。这类成人礼上的考验同议婚时女子对那男子的考验是同一道理。

正如前文论述到的拿鸿雁去女家求婚,这里的鸿雁是代表猎物的一种符号,是男子涉猎技能、劳动技能的一种象征,是求婚者用以证明其社会以及家庭责任能力的一种特殊的证件。当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以后,虽然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发生了变化,但在婚姻问题上这种以聘礼表达其男子维系家庭能力的风俗并没有骤然消失。

三、聘礼是向社会表明自己婚姻的合法性

签订婚书,收受聘财,是婚约成立的形式要件。婚约签订环节上的男主女从,要求婚约的订立以男家发出订婚的“邀约”,女家作出订婚的“承诺”,一邀一答表明婚约的订立。个体家庭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乃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而由婚姻缔结而成的家庭,必须使自己的婚姻合法化,使由此形成的家庭与社会关系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国家的保障。

例如,西周时期的婚姻礼仪是判断婚姻合法性的最主要标志,所谓“聘则为妻,奔则为妾。”是说按照社会公认的聘娶婚的礼仪程式明媒正娶的女人才被人们承认是某人之夫人、正妻。

如果不是按聘娶婚礼仪程式,而是私下与男人结合而成事实婚姻,社会是不承认她作为男人正妻或夫人地位的,只能当妾对待。这说明当时的聘礼是有社会契约作用的,是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性,合法性的重要条件。

苏联学者谢苗诺夫把聘礼和嫁奁,其中包括文明民族中的交换订婚戒指称作“交换礼品”或“礼品交换”。并指出:“民族学资料证明,礼品交换的实质在于建立新的或维持己有的个人与个人、集团与集团之间的社会关系。”

谢苗诺夫还以印度南部的那雅尔人的对偶婚为例来说明他的论点。那雅尔的男人为了成为一个女人的经常性的伴侣,必须对她承担一定的由习惯规定的义务。按照惯例是赠送给女人一块纺织品,其尺寸要足够她做一件衬衫。以后在三个一年一度的节日时每个节日他都必须送她一件不大的礼品。

如果男伴侣不送礼品了,那就表示他们的关系终止了。谢氏认为“这种交换按其本性与商品交换毫无共同之处”,它开始于“对偶的人们之间”的“食物交换”。当然,这种交换只有“剩余产品出现以后”才有可能。

所以说聘礼是向社会表明自己婚姻的合法性,通过聘娶婚的礼仪形式两家所订立的婚约具有社会契约的稳定性和信用度。它有利于减少或消弭由掠夺或争夺性伙伴而造成的社会动乱和纷争,对稳定社会有积极作用。

四、聘礼是对新娘娘家的一种补偿

最初,人类婚姻本是一种社会公允的异性结合,是结两性之好,无需什么代价的。但自从社会由母权制向父权制转化、对偶婚向专偶婚过度、私有制产生以后,女子嫁到男家,女家因减少劳动力而在经济上受到损失,就向男家要求补偿。

起初,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身无长物,只能到女家帮工,这便是服役婚和赘婚等婚姻模式的形成原因。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们有了较多的剩余粮食和财物,便不再为女家劳动,而是给女家送财物。这些礼物,也是对女方父母的一种报答。

前文提到聘礼的象征意义大于这些财物的实际价值,所以女方索取财物作为补偿,也主要是作为一种心理上的补偿。显而易见,聘礼在这里也不具有买卖的性质,因为女子的嫁奁可以说明它不具有这一性质。否则,聘礼和嫁奁将构成一种对等的双向买卖行为。

总结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聘娶婚的礼仪制度,与世界上大多数民族一样,是起源于对偶婚的中后期,其产生的原因不是由于买卖现象的出现,而是由多方面因素促成的。

柯斯文说:“在发展的父权制下,结婚发展成为在长时期内进行的,甚至进行若干年之久的、成套的多种礼节和仪式。这些礼节和仪式有着带有行动性和象征性的内容,反映出来婚姻史上的不同转折。”正如柯氏所说,我国古代婚姻六礼所反映的“带有行动性和象征性的内容”,正是华夏族婚姻史上的不同转折时期所赋予它的丰富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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