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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法讲堂丨商事合同 想说“好聚好散”不容易

时间:2019-05-05 19: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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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法讲堂丨商事合同 想说“好聚好散”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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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商事审判庭 毛水龙

毛水龙

商事审判庭三级法官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

合同,是当今社会人们民事行为最常见的发生形式,而在实际履行中,难免发生各种难以预料的情形,使合同难以为继。此时如何解除合同,使各方脱离原有合同关系的束缚,同时调和各方权利义务,合理清算,便成为合同当事人最重要的议题。特别是对经济利益巨大的商事合同而言,好聚好散、和气生财是每家企业追求的生意经。

11月5日下午,在松江G60科创云廊创享园如期开讲的松法讲堂第二季第四讲上,松江法院毛水龙法官与到场与会的几十家企业代表及慕名听课人士,共同分享了司法实践中的所思所得。对常见的商事合同解除相关矛盾高发领域逐一提示,并带领大家一扫相关法律知识点,一堂精心准备的“司法小灶”,带您告别“相聚容易别时难”的尴尬局面。

同时,为了方便未能到场的大家,小编今日化身“课代表”,笔记记到手抽筋,将毛法官的课堂精华部分,整理成学习笔记,及时奉上~供您参考!

1.

商事合同解除的规则体系?

在商事买卖、承揽、承包经营等各类合同纠纷中,涉及商事合同解除纠纷的处理往往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其中商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合同解除事由认定、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等是常见问题。商事合同解除规则基于商事主体的合同解除权及合同解除的后果处理而构建。

2.

有哪几种合同解除权?

根据解除合同意思表示形成情况,分为合意解除和单方解除。

合意解除即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合同。

单方解除即依据合同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归于解除,包括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及任意解除权的行使。

3.

当事人在行使上述合同解除权时有何不同?

第一,解除权人有无通知义务。在合意解除情形中,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不需要再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在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情形下,解除权人应当向对方发送解除通知,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在任意解除权情形下,应在委托事项完成前及时通知相对方。

第二,解除事由不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只要合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的,即可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情形下,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即可解除合同。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随时主张解除合同。当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时,可行使法定的解除权。

4.

解除合同通知的形式?

可以发送合同解除函、律师函或者通过微信、电邮等电子方式向相对方发送解除通知,解除通知应明确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相对方时解除。

5.

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该怎么处理和应对?

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根据是否同意解除分别处理,如果同意解除合同,则可以与对方协商合同解除后的后果;如果对解除合同持有异议,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行为的效力。

6.

未发送解除合同通知,是否还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确定?

可以。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解除合同,经审查合同解除理由成立的,应当判决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间应为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之时。

7.

协议解除合同的审查?

当事人协议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协议解除应审查以下要点:

双方达成的解除合意是否真实、有效;解除合意是否存在损害国家、社会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对解除的后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未约定的,双方应就解除合同的后果达成一致。

8.

约定解除情形的审查?

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解除条件,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的,解除权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但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的,则不予支持解除合同的请求。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

哪些主体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等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

10.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要件?

民法典第563条通过“列举+概括”的方式对构成法定解除合同情形予以明确,根据该条规定,法定解除合同成立应符合以下情形:

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事件仅仅暂时性影响合同履行,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不能援引不可抗力事件行使法定解除权以解除合同;

二是预期违约,即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明确表明或者以自行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是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债权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是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本款规定的迟延履行无需经催告程序,但需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判断标准;

五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1.

违约方有无解除合同的权利?

原则上违约方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在特定情形下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形成僵局,允许违约方请求判决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违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条件为:

1.违约方履行的是非金钱债务,金钱债务不适用;

2.非金钱债务存在三种情形,即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3.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违约方仍承担违约责任。

12.

合同解除理由成立的,当事人是否需就解除后果一并申请处理?

需要。合同解除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就合同解除的后果一并处理。当事人仅提出解除合同,未要求处理合同解除后果的,应向其进行释明,并处理合同解除后果。

13.

合同解除后的后果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赔偿损失。

因此,尚未交付的部分,不需再交付。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原则上应恢复原状,即恢复到合同签订时的状态。无法恢复原状或者进行补救的,则应赔偿相对方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原标题:《松法讲堂丨商事合同,想说“好聚好散”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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