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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如何防止“性贿赂”?看完这篇文章你就知道了

时间:2022-03-19 02: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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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如何防止“性贿赂”?看完这篇文章你就知道了

古代如何防止“性贿赂”?在这篇文章,笔者就来跟大家聊聊这个话题。

顾名思义,“性贿赂”也应属于整个贿赂范畴,所谓“性贿赂”,所指即为某些人为了满足那些权贵之人的性欲为手段变相进行贿赂的手段。“性贿赂”这个词汇放眼于封建社会来看的话,也是时有发生的,但随着近现代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思想观念的开放,当性已经变成了可以为人所自由利用且能接受的资源之时,那么性的地位便等同于金钱财富一般,日渐成为人们贿赂的惯用手段。并且在很多时候,“性贿赂”的贿赂手段所带来的效果已经远远超过了其他方式的贿赂。

古言道:“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正如月有阴晴圆缺一样,人也有七情六欲,且极其难以满足。古之今往,但凡是正常人,都会不可避免地拥有对“财色”的贪念,正因为如此,“性贿赂”也就随之而来了。翻阅众多史料,我们姑且可以将“性贿赂”理解成为古代三十六计中的“美人计”,而且行此手段的典例也是屡见不鲜、大有存在的。正因为性贿赂的存在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故封建历代政府对此也是颇为积极地作出了回应。

其一:明律法令

在我看来,人本身欲望的存在也正证实了“存在的即是合法的”这句圣人之语,但由于“性贿赂”广发于官场,且久而久之渐成风气,古代政府便再也不能坐以待毙了,于是“明律法令制度,完善监督体制”就成了古代政府的惯用伎俩。

古代依法治理性贿赂的案例最早可以追溯到先秦时代(舜禹时期),早在皋陶造律时,就已经有了成文的律书,书中记载:“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先秦时代,某些人利用女色行贿称之为“昏”,相对应的受贿者则称之为“墨”。《夏书》记载:“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性贿赂”最早被具体放入明文律法始发于唐朝,《唐律》中就有记载。《唐律疏议》曰:“有事之人,或妻或妾,而求监临官曲法判事,娶其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

自唐朝之后,宋元明清等朝代对“性贿赂”的律法制定更为严格。

其二:实时监督

如果只是严明律法的话,无论古今,对待犯罪行为都不能产生最为根本的效果,毕竟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起到了“事后保障”的作用。“性贿赂”一时成风之后,法律体系已然不能全盘兼顾到受贿者与行贿者这两个交易群体,故朝廷的监督体系便产生了作用。众所周知,我国古代的监察体系是同封建政治体制共同发展的,由秦朝的御史大夫再到清朝的监察御史,历经两千多年封建制度的不断发展,监察体系也在历时而变。

在有了监察权力的前提下,监察官员便可针对某些私下从事“性贿赂”的官员作出相应的反应,即直接上报于皇帝,如此一来,“性贿赂”之风气便可得到有效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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